(2016)冀092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627号原告孙建华。委托代理人孙泽生,1948年5月13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号。负责人张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书军,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年2月23日8时40分,张晓杰驾驶车牌号为冀A×××××、冀A×××××挂号重型货车沿307国道行驶至纸房头乡政府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孙建华驾驶冀J×××××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晓杰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建华无责任。我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300元,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00元。(此款汇入用户名:孙建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车站支行,账号:(62×××03)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