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韦东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新,韦东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315号原告张新新,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韦东河,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原住屏南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张新新与被告韦东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新新负担。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