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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韦东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新,韦东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315号原告张新新,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韦东河,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原住屏南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张新新与被告韦东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新新负担。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