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民终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焕梅与杨志达、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焕梅,杨志达,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焕梅。委托代理人张华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英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法定代表人严晓国,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鲍赛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焕梅因与被上诉人杨志达、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牛塘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杨焕梅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段若鹏审 判 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