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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有恩与王铮、樊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铮,吴有恩,樊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铮。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有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新建。上诉人王铮与被上诉人吴有恩、樊新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王铮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铮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王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