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16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洪泉与张庭念、樊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泉,张庭念,樊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6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洪泉。被执行人张庭念。被执行人樊云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庭念、樊云花民间借贷一案,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洪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张庭念、樊云花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