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霸执字第16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洪泉与张庭念、樊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泉,张庭念,樊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6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洪泉。被执行人张庭念。被执行人樊云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庭念、樊云花民间借贷一案,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洪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张庭念、樊云花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