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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国盛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盛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建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966号原告江苏国盛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世纪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国能,董事长。被告陈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盛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