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修荣川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荣川,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520号原告修荣川,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9495U。本院在审理原告修荣川与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荣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荣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荣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荣川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