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2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李明华、段碧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李明华,段碧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建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捷,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华。被告:段碧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被告李明华、段碧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以被告在诉讼中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