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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兴发与王建国、胡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兴发,王建国,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256-3号申请执行人:宋兴发,无业。被执行人:王建国,无业。被执行人:胡伟,无业。宋兴发与王建国、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兴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建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对王建国名下房产,依法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房产作价280755元交付其抵偿债务。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