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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扬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15日,被告人张某冒用拾得的李某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521899014106****),先后至海门市三星镇、南通市崇川区等地刷卡消费、套取现金,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1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冒用李某交通银行信用卡,至海门市三星镇某门市,使用pos机套取现金人民币100元。2、2015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冒用李某交通银行信用卡,至南通市崇州区某经营部,使用pos机消费人民币300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00元,套取现金人民币46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3、2015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冒用李某交通银行信用卡,至南通市崇川区某批发中心,使用pos机消费人民币300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00元,套取现金人民币95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4、2015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冒用李某交通银行信用卡,至海门市三星镇某门市,使用pos机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与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交通银行南通分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未到庭证人臧某、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海门市公安局接受证据登记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陆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