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子臻与被执行人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臻,文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黄子臻,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文青松,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文青松名下位于①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X号(丘权号:867352-VIII-28,证号:栖转字第378276号)、②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XX室(含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