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115门xx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xx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门xx,男,1959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玉坤社区218组龙沙路玉坤小区11号楼1单元702室。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3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门xx系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门xx接到可以代开发票的电话,因其承包工程需要发票,便将所需发票的信息告诉对方。12月30日,对方将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票面累计金额为4141797元)邮至其妻子宫本凤所在信泰人寿保险公司。在宫本凤签收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发票被依法扣押。门xx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门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门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假发票、扣押清单、快递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假发票查获并扣押。2.营业执照,证实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发票流向信息,证实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系伪造。(二)证人证言证人宫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9时许,门xx给其打电话称其有个快件,其没有时间,想邮寄到宫xx的公司,让宫xx帮助签收。同年12月30日,宫xx收到快件,但不知道里面什么东西。(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门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有假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四)抓获及破案经过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门xx系自首。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门xx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门xx持有伪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4141797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门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又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门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