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杜某,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