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贾×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924号原告贾×,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牛×,女,1965年1月2日出生。原告贾×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金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与被告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5月自由恋爱,199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9日生一女贾蕙君。婚后我们长期两地分居,2002年被告随军,我们共同生活,矛盾开始凸显,表现在:1.被告对我及我的亲属缺乏应有的尊重,经常对我及我的亲属进行人身攻击;2.我们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经常以累了、不舒服、甚至“真经秘笈”来拒绝我;3.我们信仰不同,我是无神论者,被告沉迷于信佛拜佛活动,还向工作中渗透。2011年10月,我无法忍受这种生活,从家中搬出,本打算离婚,后经战友劝说我又搬了回来,原以为被告会有所改观,但被告毫无改变。现在孩子已经大学毕业,我已尽到应尽的义务,我们的婚姻已经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没有意义,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我承担。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需要法院处理。被告牛×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生女时间。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们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就好几天不理我,每次都是我跟原告认错、哄他;我对待原告的家人一直是坦诚相待,从来没有不尊重或人身攻击的行为;我们夫妻生活很正常,我是一名医生,工作很忙很累,的确拒绝过原告,但大多数时间还是很配合的;我喜欢佛学对我们的生活没有影响。生活中小的矛盾并没有影响我们的感情,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与我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5月自由恋爱,199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9日生一女贾蕙君(曾用名贾凌波)。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02年始因生活琐事及缺乏交流产生矛盾,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龄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自2002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缺乏交流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当庭提出愿意谦让原告,争取和好,原告应当给予其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多年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维持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