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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7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富,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宏迪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杨元平,董事长。上诉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