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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万林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李万林。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责人吴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林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