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孔亮与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亮,李喜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318号原告:孔亮,男,住辽宁省台安县。被告:李喜东,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亮诉被告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经就同一事实提起过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维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