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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孔亮与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亮,李喜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318号原告:孔亮,男,住辽宁省台安县。被告:李喜东,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亮诉被告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经就同一事实提起过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维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