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志军与夏东明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军,夏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军,男。被执行人夏东明,男。胡志军与夏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东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志军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夏东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东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东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志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东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志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