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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奎、郑亚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奎,郑亚萍,郭子刚,许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1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林运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龙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洪奎。被执行人郑亚萍。被执行人郭子刚。被告:许林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洪奎、郑亚萍、郭子刚、许林根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