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与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健军,胡光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胡健军,胡光玉,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被执行人胡健军被执行人胡光玉被执行人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与胡健军、胡光玉、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清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和缴纳诉讼费1740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胡健军、胡光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案号:(2015)江开法执字第1687号),本案待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案号:(2015)江开法执字第1687号),本案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