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828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