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洋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08-1号原告:杨洋,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23。委托代理人:林辉,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42。委托代理人:蔡文伟,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诉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