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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95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7月22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5月24日。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