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95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7月22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5月24日。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