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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2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