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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君文与林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君文,林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223号原告谢君文,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海龙,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君文与被告林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君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君文以与被告林海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海龙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君文撤回对被告林海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谢君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金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