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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玉德诉王福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德,某市金桥煤矿,王福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75号原告张玉德。委托代理人王德龙。被告某市金桥煤矿。法定代表人谭某。被告王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德诉被告某市金桥煤矿、王福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德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德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玉德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