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玉德诉王福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德,某市金桥煤矿,王福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75号原告张玉德。委托代理人王德龙。被告某市金桥煤矿。法定代表人谭某。被告王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德诉被告某市金桥煤矿、王福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德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德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玉德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