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兰轩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兰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5号申请人孙兰轩,男,1945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申请人孙兰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公民马香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孙兰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兰轩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兰轩撤回申请。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