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祥瑞诉被告曹奇、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瑞,曹奇,王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05号原告��祥瑞,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被告曹奇,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王丽丽,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原告王祥瑞诉被告曹奇、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