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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范占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庆云县支行,范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29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庆云县支行。被执行人:范占亭,男,汉族,1974年2月9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庆云县支行申请执行范占亭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占亭拒不履行(2014)庆商初字第33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范占亭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账户内的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