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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中等13人与被申请人南京金永发塑胶加工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中等,南京金永发塑胶加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财保27号提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谷中等13人,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金永发塑胶加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门子路88号-3。提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谷中等13人与被申请人南京金永发塑胶加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金永发塑胶加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塑料薄膜流涎挤出机一套,保全金额700000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内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抵押、质押、赠予等变更所有权手续,不得毁损上述财产。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永发塑胶加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