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临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殡仪馆与徐某某、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殡仪馆,徐某某,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林州市殡仪馆,地址:林州市城郊乡青林村。法定代表人:杨华。委托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被告付某某,女。原告林州市殡仪馆诉被告徐某某、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殡仪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志强审 判 员 王德周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