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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胡伟,黎刚,张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胡金何,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黎刚。被执行人张美美。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胡伟、黎刚、张美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931号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55280元,截至2016年1月20日尚欠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8819.66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还款:于2016年1月31日支付55280元,自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的每月最后一日支付60000元,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每月最后一日支付8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支付全部未付违约金;三、被告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胡伟、黎刚、张美美对被告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1元由被告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胡伟、黎刚、张美美负担,此款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五、若被告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胡伟、黎刚、张美美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未付金额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昆山万晨曦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恩格贝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胡伟、黎刚、张美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1310.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人民币681310.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4月14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间较长,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3931号的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