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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46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