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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江土与辛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土,辛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13号原告吴江土,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被告辛培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土与被告辛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江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土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