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43号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社棠工业园区润天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康龙,总经理。被告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经济开发区老石旦园区。法定代表人崔振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