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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48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朱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5172-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华,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晔,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朱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620231.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城喷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元股权,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元股权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