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琥与XXX、邹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琥,XXX,邹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胡琥,男,1975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辉华、王文滔,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9年2月6日生。被告邹红梅,女,1988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琥与被告XXX、邹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琥撤回对被告XXX、邹红梅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胡琥承担。审 判 长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李德俭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