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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琥与XXX、邹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琥,XXX,邹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胡琥,男,1975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辉华、王文滔,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9年2月6日生。被告邹红梅,女,1988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琥与被告XXX、邹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琥撤回对被告XXX、邹红梅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胡琥承担。审 判 长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李德俭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