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卢有彬与陆少英、卢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有彬,陆少英,卢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有彬,女,汉族。被执行人陆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卢轩,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有彬与被执行人陆少英、卢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陆少英、卢轩应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卢有彬案款4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0元及申请执行费6325.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陆少英、卢轩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繁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