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虢镇纺织有限公司与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虢镇纺织有限公司,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人宝鸡市虢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兆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法定代表人陈宗强,该厂厂长。宝鸡市虢镇纺织有限公司与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宝鸡市虢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1300元,诉讼费541.5元,执行费778元,共计52619.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现己改名为:眉县常兴红日织布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眉县常兴宗兴织布厂2015年停产,“四查”后无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其法人陈宗强患病住院,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缓期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