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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953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鹏,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1619.92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7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鹏银行存款人民币72594.22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鹏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 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