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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占全、王贵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占全,王贵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955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占全,农民。被告王贵顺,农民。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被告陈占全、王贵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