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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华、余根争、施伟明与张云英、陈志康、魏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余根争,施伟明,张云英,陈志康,魏建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374号原告张华,男,汉族,古田县人。原告余根争,男,汉族,古田县人。原告施伟明,男,汉族,古田县人。被告张云英,女,汉族,古田县人。被告陈志康,男,汉族,古田县人。被告魏建琼,男,汉族,古田县人。原告张华、余根争、施伟明诉被告张云英、陈志康、魏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张云英、陈志康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鹭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