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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2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62年11月12日生,苗族,现住开远市。被告陶某某,男,1965年10月151日生,苗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唐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