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2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62年11月12日生,苗族,现住开远市。被告陶某某,男,1965年10月151日生,苗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唐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