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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六占与黄光宇、徐文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六占,黄光宇,徐文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龚六占,居民。被告黄光宇,居民。被告徐文巧,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龚六占诉被告黄光宇、徐文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六占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光宇、徐文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六占撤回对被告黄光宇、徐文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