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六占与黄光宇、徐文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六占,黄光宇,徐文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龚六占,居民。被告黄光宇,居民。被告徐文巧,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龚六占诉被告黄光宇、徐文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六占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光宇、徐文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六占撤回对被告黄光宇、徐文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