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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瑞梅与凌云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凌某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19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凌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凌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