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崔志凯、毛丛珠等与裴晓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凯,毛丛珠,裴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崔志凯。申请执行人:毛丛珠。被执行人:裴晓亮。关于崔志凯、毛丛珠申请执行裴晓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邯市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了(2016)冀04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3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王春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