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见青、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见青,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0号原告丁见青。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被告王冬云,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见青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见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见青承担。审 判 长  雷清华审 判 员  钱 丽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