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见青、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见青,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0号原告丁见青。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被告王冬云,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见青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见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见青承担。审 判 长 雷清华审 判 员 钱 丽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