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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军鹏与被告黄朝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鹏,黄朝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589号原告姚军鹏被告黄朝爱原告姚军鹏与被告黄朝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姚军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姚军鹏负担。审判员  刘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