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王秀兰、鲁洪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清,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王秀兰,鲁洪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清,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鸡西市华龙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宏斌,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林口县消防队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秀兰,女,1969年5月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鲁洪江,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上诉人张玉清与被上诉人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祺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秀兰、鲁洪江追偿权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张玉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清及委托代理人李宏斌,被上诉人安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繁印及原审第三人王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广厚审 判 员 魏 伟代理审判员 曹 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