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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4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李志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16执恢40020号李春生:原告李春生与被告李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16执恢400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助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