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4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李志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16执恢40020号李春生:原告李春生与被告李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16执恢400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助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